印章管理制度
一、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。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。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并按规定手续用章。专管人员因事外出,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,由部门负责人指定零时管理人员管理,并完善交接手续。
二、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。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,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,并按期归还专管人员。印章如有遗失,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,并查清原因和责任,按相关程序及时补办印章。
三、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文件未经签发,涉及协议合同、责任书、干部人事、安全稳定、集体资产、环境保护、城镇建设、统计报表以及关系到党工委、办事处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未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,不得用章;
四、对人为因素造成印章遗失,或者违反规定用章,将追究专管人员或临时管理人员的责任。